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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隐匿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法院驳回不当诉请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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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姚某进入广告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工资为3000元左右。姚某不仅担负日常的文员职能,还做负责人事管理工作。她在办理了其本人的社保账户转入、补缴手续后,又为公司员工王某、袁某办理社保开户手续。因自身原因,姚某仅工作到2012年5月底。后姚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部门驳回其仲裁请求,姚某又到法院起诉。

   公司辩称,姚某虽为公司文员,实兼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持有的一份劳动合同被原告姚某离职时私自带走,姚某为恶意诉讼,目的为获取不当利益,法院应予以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姚某的岗位职责范围包含人事职能,负有保管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职责。被告虽未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但从公司为姚某的社保办理情况已可证明双方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姚某否认其从事人事工作及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不予采信;对于公司述称姚某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将书面劳动合同藏匿的意见,予以采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为了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规避一些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不愿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仲裁或诉讼,便要承担双倍的工资等惩罚性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管合同。现实中,一些劳动者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之便,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离职时将劳动合同私自带走,事后又恶意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情形,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不仅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也要重视劳动合同的保管,在人事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以避免给自身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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