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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不成立,但仍应支付外籍员工工资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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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是个美籍华人,201211月应聘到中国A公司从事翻译工作,月工资28000元。20133月中旬,周某从A公司离职,此时公司已拖欠周先生两个半月的工资。周某向A公司索要工资,公司认为,周某的就业许可证早已过期,其非法就业不受法律保护,有权拒付工资。双方为此发生分歧。

周某和A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路闹到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一审法院均支持了周某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加付一倍工资的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的国籍为美国, 20099月,周某获得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该就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周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并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周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亦不能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和加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周某和公司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公司应当支付其拖欠的报酬。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周某劳动报酬7万元。

律师点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外国人来中国打工的现象越来越多。但有些外国人因应聘时没有按照我国规定办理就业许可证,一旦出现报酬纠纷,企业和劳动者往往争执不下。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由此可见,外籍人员在内地就业的,其权利义务是否受劳动法保护,关键看该人员是否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未取得就业证在内地就业的,实践中一般视为非法就业。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维权就会遇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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