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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照顾老人八年,获赠房产合同不可撤销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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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丽与70多岁的李阳、秦岚夫妇是多年的邻居。由于老人没有儿女,两人生活上无人照料,故张丽担负起了照顾老人的责任。至2010年秦岚去世,张丽已照顾二老近八年。期间,李阳在老家的房子拆迁,老人分得三套楼房,李阳打电话要求赠送给张丽一套楼房,后又寄信写明赠房一事。李阳拿到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后,但未将该房屋交付给张丽。张丽诉至法院称,其照顾二老多年,李阳亦自愿赠与。现该房屋已办理房产证,但李阳一直拒绝交付房屋,故要求李阳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销。张丽在2002年到2010年间一直对李阳夫妇给予生活上的照料,该行为已经具备法律上所称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李阳应在其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后及时履行赠与物交付义务,不应有悖于原赠与目的而撤销赠与。遂判决:李阳将该房屋交付给张丽,该房屋归张丽所有。

   律师点评:《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该赠与合同能否构成第2款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张丽对李阳夫妇进行了长期的帮助和照顾行为,同时张丽所作照料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更非基于李阳赠与房产而作出的行为,而是基于一种朋友之间友情作出的帮助行为,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蕴含了同事、邻里之间的友情和社会道德,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应当予以鼓励和弘扬。正是鉴于张丽对其夫妇二人长期的细心照料与无私帮助,李阳才自愿作出了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正是一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该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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