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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元会员卡能办不能退,法院判决退款30000元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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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张女士在某高级美容中心办了一张为期一年的服务卡,并签下会员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自201241日至2013331日,张女士为此支付了40000元。

然服务卡还没来得及使用,张女士却因工作变动须前往美国。故张女士找到美容中心,要求退卡或者允许其转让会员资格,但对方却表示:办卡后不能退卡也不能转让。

于是,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40000元,同时要求美容中心赔偿交通费、律师费等共计50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中有约定因会员自身原因需要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与本中心达成一致办理退费时,应当扣除相应管理费用的内容,张女士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故法院支持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判令美容中心退款30000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张女士的主张从公平角度属合理;同时会员协议亦约定了单方解除协议条款。依据《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张女士有权解除合同,但张女士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另外,由于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张女士,故张女士主张交通费、律师费的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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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汪宇
  • 执业律所: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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