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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芜湖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逃避债务过户房产,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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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老张携孙子回家途中,被疾驰而来的一辆面包车撞倒,肇事司机逃逸。后经全力抢救,孩子得救,老张却没有再睁开双眼。肇事者归案后交代,当晚系酒后驾车,但车却是朋友杨某所有。

   当年10月,张家人将杨某等人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杨某等连带承担5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经查发现,这些人名下居然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原来,事故后短短一个月内,杨某不仅将市值80余万元的房产以22万元转让给子女,还与妻子火速办理离婚手续,将其它财产转移至妻子名下。老张家人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法院撤销上述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房屋给其子女的行为属逃避债务,买卖合同无效,依法予以撤销。

   律师提示:《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案中,杨某转让房屋时已经知晓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他仍将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直系亲属,其直系亲属也明知,因此,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行为,以实现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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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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