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有效”的借条
来源:汪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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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因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本已丧失胜诉权,却由于借款人在借条上写的这样一句承诺,打赢了官司。
2008年3月,张某向好友杨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18万元,期限1年。到期后,张某未还款。2012年6月,杨某要求张某重新写一张借条,但张某只在原借条上写了“上面金额与日期在没还清前永远有效”。2012年12月,杨某起诉要求归还借款。
“这张借条是2008年写的,早就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张某在庭审中如此辩称。
法院审理认为:借条可以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在原借条上写下“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是对所欠债务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张某应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在,许多民间借贷是亲朋好友之间的“感情借贷”,但当事人不应忽视诉讼时效规定,以免丧失司法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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