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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仪式未录像新人获赔精神抚慰金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6-06-30 浏览量:0

案例:


湛女士花4000元请某婚礼策划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为她记录婚礼,拿到光碟后却发现既没有婚礼仪式也没有敬酒场面,湛女士一怒之下将该工作室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婚礼策划室退还湛女士摄像费用4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元,驳回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准备举行婚礼的湛女士夫妇与工作室签订《婚礼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项目包括婚礼主持、摄像、化妆、场地布置(绢花等)、花车装饰、鲜花配饰、现场工作人员配置等,其中摄像为高清机型,摄像过程含花车取景、迎亲、外景、迎宾、仪式、敬酒等,后期精美制作DVD纪念光碟一张,服务总费用为4000元。

婚礼举行期间,工作室向湛女士夫妇提供了相关的婚礼服务,但因摄像机器故障,未拍摄到婚礼仪式过程和敬酒过程。湛女士认为,因工作室过错无法提供含婚礼仪式过程和敬酒过程的光碟,致使全部婚庆服务丧失意义,对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作室向其提供含婚礼仪式过程和敬酒过程的DVD光碟,退还婚庆服务费4000元、婚礼音响租赁费569元、婚礼专用服装费1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

而工作室则认为,在婚礼仪式过程中因摄像机突然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拍摄婚礼仪式过程和敬酒过程,现无法提供含婚礼仪式过程和敬酒过程的DVD光碟,同意退还摄像费用4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诉请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湛某为完整记录婚礼仪式及现场画面,与工作室签订婚庆服务协议,工作室因机器故障未能拍摄到婚礼仪式,也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补充拍摄,导致无法提供含上述画面的光碟。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婚礼录像对湛某而言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该工作室的行为导致该录像永久性灭失。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为4000元。此外,工作室除未提供完整婚庆场面的录像之外,其他婚庆服务项目均已依约完成,故法院未支持湛某要求退还全部婚庆服务费的请求,对工作室自愿退还摄影费用400元予以确认。最后,鉴于工作室行为致含婚礼仪式过程和敬酒过程的光碟已永久性灭失,故湛某要求工作室提供该光碟的请求也未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婚礼仪式录像、已故至亲的唯一照片、祖传珍宝器皿等不可替代的、与特定的人格相联系的物品,是法律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表现形式。婚礼仪式的不可重复性显而易见,如若商家能做好应急预案,及时调取新的摄影机进行拍摄,便可避免因婚礼录像永久灭失而对新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法官建议,消费者将已故至亲的唯一照片、祖传珍宝器皿等物品拿去做修复时,最好提前告知商家该物品对其的重大意义,商家亦应格外谨慎做好保护措施,以免操作不当造成物品损毁灭失而对消费者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文章来源:重庆沙坪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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