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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6-06-20 浏览量:0

《合同法》第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双方都本着好聚好散的想法,因此选择在民政局双方协议离婚。离婚过程中双方会约定将双方共同所有但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但在离婚后,受赠与的一方可能会基于各种原因没有将房产及时办理过户,这时赠与的一方可能会反悔,因此要求重新分割共同房产。

那么这种情况下,赠与一方是否有权要回自己赠与对方的房产呢?答案是否定的。

  律师提醒:房屋虽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看似可以行使其任意撤销权,但是解除婚姻关系中的赠与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其特殊性。因为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明显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登记离婚后,目的即已达成,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赠与人是不能通过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撤销该财产赠与合同的,只有当赠与人有足够证据证明符合法定撤销的事由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哪些属于法定撤销事由呢?主要就是指双方签订协议时是否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没有的话法院是不会支持撤销赠与的请求的。

王昱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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