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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培训班的学生在培训场所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6-06-20 浏览量:0

8岁的小谢在参加校外培训时发生意外,由于厕所门锁损坏,他在试图从厕所气窗中钻出时不慎坠落,造成右股骨骨折。事发后,培训机构和大楼物业对赔偿问题各执一词。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作出判决,由培训机构承担八成责任,物业公司承担两成责任。

【案情回放】

 2014年暑假,小谢的父母为刚上小学一年级的小谢报名参加了一个社会培训机构开设的英语课程辅导班。84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小谢和同学一起去厕所方便。不料上完厕所后,厕所门怎么也无法打开,几名学生便在厕所内呼喊、拍打,希望有人能从外面将厕所门打开,但始终无人理睬。

 此时,小谢看到厕所上方有一扇窗户,便灵机一动想到从窗户中爬出求救。于是,他踩着厕所隔间的门框爬至厕所气窗并从气窗中钻出去,顺着外墙边缘挪动。不料,挪动过程中,小谢失足坠落至窗户下方的车辆上。

 培训学校发现情况后,紧急将小谢送往儿童医学中心救治并通知了其父母。经医院诊断,小谢右股骨骨折。此后,小谢先后接受了两次手术治疗和多次门诊治疗。培训机构虽为小谢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但小谢的父母仍然承担了数千元的医疗费。

 事后,小谢的父母找到培训学校协商理赔事宜,但校方认为该事件物业公司也有责任。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谢的父母将培训学校与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庭审中,培训学校辩称,事件发生时,并非上课而是课间,事发地点也不在学校承租和经营范围,而是公共区域,因此责任方应该是大厦所有人和物业管理者。而物业公司则称,自己并没有无过错,小谢受伤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但同时物业公司也承认,事发厕所的日常维护管理系其职责范围,但门锁打不开的原因不能确定,可能是门锁坏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8岁的小谢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培训学校学习英语课程期间,学校对其人身的安全负有管理职责。而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责任的比例,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培训机构承担八成责任,赔偿5万余元,物业公司承担两成责任,赔偿1.2万余元。

【以案说法】

问:学校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

答:通过庭审双方对事件经过的描述可以发现,小谢从上厕所至其坠落一楼并非一个短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过程,由此可以推定,培训学校并未尽到对小谢的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物业公司作为大楼厕所的管理者,没有履行对厕所的日常维护管理,导致厕所门无法打开,以致小谢产生恐惧而冒险爬窗逃脱,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辞典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黄浦区法院 汤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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