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秋艳律师

丁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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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如何赔偿

来源:丁秋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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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如何赔偿
  • 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如何赔偿

     

    200841316时许,纪某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8*县珍珠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经济开发区3号路与珍珠北路交叉口时,遇被告李某驾驶的轿车由东向西通过该路口,两车在路口内北侧机车道相撞,事故发生致使纪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都有损坏。

     

    公安交通警察部门经现场勘验,无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200858,纪某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轿车所在保险公司永诚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31697元。

     

     

    赔偿明细:死亡赔偿金3275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2466元,施救费230元,财产损失1909元,交通费21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儿子5357.5元,父亲4792元。

     

     

    上述总金额404424.5元减去交强险限额11.2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部分为2424.5元,2424.5*70%=169697.5元。169697.5+162000=331697元。

     

     

    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计算方式实际是:交强险限额内不分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限额以上部分,由轿车方承担70%,另外,精神抚慰金35000元由轿车方承担。

     

     

     

     

    被告认为:根据法院的意见,机动车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那么计算公式应当是:交强险限额内部分,即11.2万由保险公司承担;11.2万元以上部分,双方各承担50%;精神抚慰金部分由被告承担。

     

     

    上述意见为法院采纳,最后,双方在被告意见基础上,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因被告除投保交强险外,还投保了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于是调解协议确定由永诚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32200元;被告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35000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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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丁秋艳
  • 执业律所: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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