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秋艳律师

丁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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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处理合同纠纷的诉讼技巧

来源:丁秋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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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合同纠纷的诉讼技巧

               作者:丁秋艳律师  


     在当今商业经济的大环境下,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是企业的常发性事件,但是对于纠纷发生后如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只是有个大概的认识,具体的程序及各环节的技巧却不了解,这些却恰恰是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下面,丁秋艳律师给大家介绍下这些决定成败的“细节”,欢迎各界朋友互相交流。

    一、立案之前尽可能了解合同履行的详细过程

基于前来办理委托手续的人员身份多是公司的部门人员,对于合同的履行过程未必参与,也不尽然全不知情,因此要尽可能多的了解合同的履行过程。对于复杂的合同,还可以考虑要求出具书面的履行过程说明。

二、立案时,尽可能采取采取保全措施;

这是共识,困难的是如何查找确认对方的财产,这就要靠委托人在合作过程中的风险意识了。既然是双方合作,财产状况应是做过一番了解,重要的是是否保留了对方的重要财产所在地、资金往来账户及其他的财产信息。

三、采取保全措施的,注意保全的期限限制,在到期之前,尽量提醒审判机构予以注意,是否采取续封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四、在选择受诉法院上,要考虑双方签订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管辖。

     受诉法院的选择,即要考虑诉讼的成本、路途方便,也要考虑到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风险。

     五、管辖权异议的案件,需要重新立案。原立案法院只退还诉讼费,保全费不予退还。

      如果采取了冻结账户的保全措施的,很有可能快到6个月期限。如果在此期间对方又主张协商的,尤其需要提高警惕,因为对方可能就是采取拖延措施,以便保全到期后转移财产。

     六、增加诉求的,提前递交申请。

      基于合同纠纷的特点,大多涉及货款、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及结算点,开庭之前变更诉讼请求的,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避免对方以要答辩期为由,继续推迟案件的审理。

     七、即使在庭前进行了证据交换,也尽量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原件。

       庭审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太多,为了顺利正常的审理,充分的准备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针对采取拖延策略的合同向对方,避免其以再次确认原件的理由主张延期开庭。

     八、庭审过程的高度重视

     如果对于合同履行全程的证据都比较充足,代理人的压力会小一点;但当前“口头协议”“口头承诺”盛行,这也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合同纠纷多数证据不足。该证据的不足,主要是指直接证据的欠缺,合同履行的事实主要靠一些间接的证据来佐证。问题就出现在这里,同一个证据,从不同的侧面看,能反映不同事实。因此这是最考验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功力的地方。

     九、证据清单,合同履行过程说明,诉求的合同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这些材料的书面化是非常重要的,一是体现你作为律师的素质,对于委托人委托事项的重视,对于法官庭审的尊重;二是也能对案件有个全局的了解,熟悉脉络,在庭审中能游刃有余。尤其适用于复杂的合同纠纷案件。

十、庭审之后与法官沟通和交流

 针对庭审中出现的情况提交补充的代理词,并及时与主审的法官进行沟通。对于原先代理意见进行确认或补充。

      总之,律师本人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最大感悟是,绝大多数案件,决定成败的关键并非法律的应用,而是法律事实的确认。这就意味着书面证据,以及律师庭审能力的水平是非常重要的。而相对于律师的素质能力,证据的保有更加重要。如果在做到书面证据的保有,应该值得所有企业思考,如果你没有风险意识,那么你可以聘请全年法律顾问,如果你聘不起全年的,你可以就重点项目请律师参与,那如果你还是聘不起或者认为没必要,那就只能靠“侥幸”了,要么“侥幸”没出事,要么“侥幸”胜诉。

  

  丁秋艳律师系潍坊财产型纠纷案件专业律师,合同纠纷专业律师,热线电话15865363022,欢迎各界朋友来电来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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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丁秋艳
  • 执业律所: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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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7*********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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