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启栋律师

胡启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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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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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来源:胡启栋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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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XX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胡启栋律师作为其审辩护参加诉讼。庭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本案案情;现辩护人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有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法庭应予以充分考虑,望予以采纳

     1被告人杨XX犯罪动机上看,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被告人是基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而到上海谋生。在上海谋生期间,夫妻二人带着两个小孩,其中一个不满三周岁,更有一个是不满一周岁的哺乳婴儿。被告人杨XX为其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此次其犯罪是生活压力所所迫并非是为了挥霍和追求腐化的生活。

 2被告人杨XX应构成自首。根据被告人杨XX的陈述,其多次前去公安机关处配合调查,并根据公安机关的指示回上海住所地(本市嘉定区马陆镇),并向公安机关缴纳过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期间一直未离开上海住所地,公安机关随传随到。

 3被告人杨XX第一次收购行为应不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的行为,此次涉及金额不应计为犯罪金额。从被告人的供述笔录以及陈小锋供述笔录可以看出,陈小锋第一次将“赃物”卖给被告人杨XX时,被告人杨XX对此次买卖行为有过询问核实,陈小锋称该“赃物”是其老婆个人饰物,因其个人急需用钱才低价转让的,并且转让价格也比较合理,未明显低于市场价。被告人杨XX此次没有收购“赃物”的主观故意。

 4同意公诉人的意见,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在前后几次讯问中始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5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数退赃使被害人减少了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

 6被告人杨XX在案发前一遵纪守法被告人平时生活中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希望能依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被告人

 7、《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杨XX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8、被告人家庭情况复杂 经济困难。犯罪嫌疑人不仅有两个小孩要抚养,其中一个不满三周岁,更有一个是不满一周岁的哺乳婴儿。家中更有七旬父母需要赡养。整个家庭的担子全由被告人一人承担。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杨XX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杨XX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改过自新 

                              辩护人:胡启栋
                                   O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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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启栋
  • 执业律所: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10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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