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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死亡职工所享受的待遇

来源:刘帝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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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22号 2008年8月27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8]22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为保障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供养亲属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24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参照赣人发[2008]3号文件执行。

三、资金渠道

企业死亡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必须为死亡职工遗属预留资金,用于保证支付死亡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用。

企业改制后职工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由所在改制后单位支付;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改后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低保待遇。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

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由1600元调整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二、资金渠道

  在职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退休(含退职)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资性抚恤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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