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背书人可否以票据无因性对抗背书人主张的对价请求?
来源:王永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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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流通的基础,票据行为与原因行为相分离,其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存废和效力有无的影响。但是,根据《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此条款明确了在票据当事人的直接前后手之间应当存在真实的民事基础关系,被背书人不得以票据无因性对抗背书人的对价请求,除非有相反证据可以证明其取得票据支付了对价。换言之,票据的无因性使得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作为直接前手则可以原因关系存在瑕疵为由行使票据抗辩权,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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