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在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唐小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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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在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被害人不服的,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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