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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溯及力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唐小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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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溯及力的理解与适用

 

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的法律施行后,对它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新法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不具有溯及力。如果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要明确规定适用原则。

一、法有溯及力的理解与适用

法有溯及力就是指本法实施前的行为(包括新受理的、一审和二审)一律适用新法,但再审则不适用。

法的溯及力的通常规定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后一条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包括二种:一是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在本法实施后提起诉讼;一是该法实施后发生的行为,并在本法实施后提起诉讼;)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也就是说一、二审案件未判决的还是适用,但再审就不能适用)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后一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三对施行之后尚未审结(如正在进行的一、二审及新受理)的案子都适用(注:意味着该司法解释有溯及力)

因此,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二、法无溯及力的理解与适用

法无溯及力就是指对发生在本法实施前的行为受理的案件及本法实施后处理一、二审期间的,一律适用旧法。

理由是: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

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适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如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原则)。

 

唐小芳律师简介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地址:南宁东葛路22-1号万峰大厦五楼  

电话:13607863078QQ:348730908

个人网站:http://www.txflawyer.com/

擅长领域: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损害赔偿、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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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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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5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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