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被告人黄×、陈×涉嫌诈骗罪一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11年,被告人黄×、陈×及另一同案人(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福州市马尾区快洲村民刘氏兄弟所有的地块上违章建房(三层42间)。三人与刘氏兄弟签订协议,约定建成后将其中9间房给刘氏兄弟抵作土地出让费。房屋建成后,双方对各自的房间进行使用和收益。2014年,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对快洲片进行拆迁,按照规定,黄×、陈×及另一同案人非快洲村民,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款,遂将房屋挂名在快洲村民刘×名下,由刘×出面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以骗取货币补偿总金额为700328.2元。直至案发,上述款项尚未发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马尾区马尾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文件会议纪要(七)、《关于魁岐片棚户区改造项目(快洲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刘×签署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拆除房屋面积核对通知单、具结书;证人刘氏兄弟、刘×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规定,以他人名义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为700328.2元,数额特别巨大,遂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巨大分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陈×明知自己非本村村民,依规定不能获得拆迁补偿,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借用本村村民刘×的名义申报拆迁补偿,两被告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本人接受委托后,作为被告人陈×的辩护人,经仔细阅卷,会见和听取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对案情及相关法律进行的细致入微的深度研究,认为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而不是交易中的诚信行为,在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秉持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能够通过其他规范进行调整的行为,就不应当轻易动用刑法手段。因此,本人坚决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并发表了以下几个主要观点:
首先,依照涉案补偿方案的规定,属于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要求无产权房屋的建造者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 [1] ,但对于2010年后建设的无产权房,没有此要求。涉案被拆迁房屋建成时间在2011年10月,也就是说即便被告人的户籍不在快洲村,也不影响其获得拆迁补偿,因此,被告人将自己的应得利益,以他人的身份获取,虽然存在虚构名义的情节,但并未侵犯诈骗罪的法益。
其次,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法律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以外,其他规范均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在裁判说理中需要援引的其他规范,必须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才能够适用 [2] 。然而公诉机关所援引《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及《快洲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连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算不上,更不是法律,不能认定违反地方规范性文件或者违背政策,就构成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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