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艺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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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医疗过错起诉书

来源:马艺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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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xx ,男,x年10月6日生,住xx县城关xx村x9号,电话xx。

被告一:xx县中医医院,组织机构代码:x2-0,住所地x市x县x电话:05xx-x3

法定代表人:x,院长。

被告二:x县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89x0-4,住所地x县城关x号,联系电话:05xx-x0

法定代表人:x,院长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8610.72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000元;

2、 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医疗费7733.75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4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交通费1000元;

3、 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4448元、丧葬费26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640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月31日,x泼(系原告之子)因上腹部疼痛半小时左右,立即于当天上午11点多赶往被告x县中医医院挂急诊求医,经影像科诊断报告显示为空脏脏器穿孔,需要手术治疗,医院于下午两点多才将x泼抬进手术室,贻误救治时机,导致手术风险增加,手术开始前,医生告知仅需要进行微创手术,但手术过程中,医生在并未有确切依据的情况下,告知家属患者胃部长癌需要进行胃切除手术,家属不同意并请求转院或者专家会诊,却遭到医生拒绝,医院也没有告知患者家属选择胃切术或胃穿孔修补术可能导致的不同后果和风险,也没有告知其他诊疗方案,最后被告x县中医医院对x泼进行了胃穿孔修补术,但因技术受限、操作不当等过错行为,导致手术后x泼的病情不仅未被治愈,反而更加恶化,持续出现腰腹疼痛、吞咽困难、呕吐等不良症状,器官和神经严重受损,诸多并发症频发,几度病危濒临死亡。被告x县中医医院还违背医德,欺骗患者得了癌症,治疗也没用,迫使x泼放弃治疗而出院。

2015年2月7日开始,x泼转至被告x县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CT检查显示胃穿孔术后,胃影前方肠系膜增厚、少量腹腔积液,但被告x县医院却未引起重视,且在家属多番强调要注意换药换引流袋的情形下,仍然提前拆线、提前将网膜孔引流管拔出,导致引流不彻底,造成x泼的身体在手术失误后已经出现脏器神经损伤的情形下,又形成了瘘管,多重损害叠加,x县医院明知此情况却未如实告知患者及家属,也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或应对措施,丧失了救治机会,x县医院甚至还将本应由外科诊治的疾病,不当收交内科处理,家属多次请求x县医院帮忙联系上级医院予以转院治疗,x县医院也置之不理,使得x泼在病情已经非常严重的情况却得不到的有效救治。最终,x泼于2015年9月20日病亡。

原告认为,被告x县中医医院及其医生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拖延施救、手术失误、违规操作,还伪造、虚假制作病历等过错行为,导致x泼术后病情加剧恶化,脏器神经严重受损,并出现众多并发症,被告x县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故意隐瞒病情、错误治疗、不负责任等过错行为,导致x泼术后病情加重,未得到正当医治,最终不幸死亡,两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诸法律,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谢谢!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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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艺宾
  • 执业律所: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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