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
被告一:xx县中医医院,组织机构代码:x2-0,住所地x市x县x,电话:05xx-x3。
法定代表人:x,院长。
被告二:x县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89x0-4,住所地x县城关x号,联系电话:05xx-x0。
法定代表人:x,院长。
1、 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8610.72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000元;
2、 判令被告二赔偿原告医疗费7733.75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4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交通费1000元;
3、 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4448元、丧葬费26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7640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年2月7日开始,x泼转至被告x县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CT检查显示胃穿孔术后,胃影前方肠系膜增厚、少量腹腔积液,但被告x县医院却未引起重视,且在家属多番强调要注意换药换引流袋的情形下,仍然提前拆线、提前将网膜孔引流管拔出,导致引流不彻底,造成x泼的身体在手术失误后已经出现脏器神经损伤的情形下,又形成了瘘管,多重损害叠加,x县医院明知此情况却未如实告知患者及家属,也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或应对措施,丧失了救治机会,x县医院甚至还将本应由外科诊治的疾病,不当收交内科处理,家属多次请求x县医院帮忙联系上级医院予以转院治疗,x县医院也置之不理,使得x泼在病情已经非常严重的情况却得不到的有效救治。最终,x泼于2015年9月20日病亡。
原告认为,被告x县中医医院及其医生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拖延施救、手术失误、违规操作,还伪造、虚假制作病历等过错行为,导致x泼术后病情加剧恶化,脏器神经严重受损,并出现众多并发症,被告x县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故意隐瞒病情、错误治疗、不负责任等过错行为,导致x泼术后病情加重,未得到正当医治,最终不幸死亡,两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诸法律,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谢谢!
此致
x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