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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徇私舞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刘望将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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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徇私舞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高某与某科技公司于201XXXX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自201XXXX日至201XXXX日,高某在某科技公司从事钳工工作。201XXXXX日,某科技公司组织高某等员工培训,内容为员工工作警示制度(该制度系某科技公司主要负责人指定,未予员工协商一致),其中适用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有:……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利用出差及外勤名义办理私事……,等等。201XxXX日(周日),高某在某科技公司车间加班至XXXX分打卡后离开,当日XXXX分返厂打卡。某科技公司于201XXX日向高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高某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1、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2、高某主张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律师分析:

一、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时候合法:第一,某科技公司的警示制度是否合法,其制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根据该条原则性规定,通常认为,民主程序分两个阶段:1、召开职工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进一步或与工会协商,或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但是某科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第二,高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实务中,何种情形或者何种程度即为“严重”,看法不一,判决也不尽相同。笔者在该案件中代理高某,提出高某的行为虽然徇私舞弊,但是情节较轻,并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一审、二审均采纳了这一观点。第三,某科技公司当放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同时,笔者也认为,某科技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向高某了解情况,给员工说明理由的机会。但是,某科技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程序。综上三点,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反的。

二、关于赔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既然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其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履行赔偿义务。

三、关于计算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的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XXXX元,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高某XXXX元。一审、二审维持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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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望将
  • 执业律所: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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