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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的范围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2-06-16 浏览量:6

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与其它争议相比,劳动争议有如下特点: 

1、主体具有特定性。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它不同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

2、内容具有限定性。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内容,是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只有当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才是劳动争议。例如劳动报酬争议、劳动保护争议、保险福利争议、培训争议、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争议等,在实践中,劳动争议并非全部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许多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的。例如赔偿加班工资损失争议、经济补偿金争议等。

3、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的特殊性;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提起的法定的必经的程序。当事人如果未经仲裁程序的仲裁裁决而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国务院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第2条将劳动争议界定为企业与职工之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199511起施行的《劳动法》颁布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对《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作了补充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2001年4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则将劳动争议界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2006814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一些个别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规定,该解释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0913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继续对一些个别情况进行了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民事案件商事仲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处理程序,对于二者的差异,应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1.仲裁范围上,前者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后者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

2.管辖范围方面,前者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后者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3.与诉讼的关系上,前者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后者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4.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前者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后者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5.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前者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者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四、现阶段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更甚。

2、劳动者的诉求不再单一化,劳动争议纠纷呈多元化和复合性趋势。

 3、群体性劳动争议上升。

 4、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

5、主张赔偿数额逐渐增高。因仲裁费用不再收取,诉讼费只有10元,所以劳动者的请求额逐渐增高。

6、新型案件新型情况逐渐增多,如:签署空白合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违约条款约定不公、竞业限制过于泛滥、利用关联公司规避经济补偿责任、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用工主体义务、违反法律强行性约定,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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