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文英律师

倪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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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铜陵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婚前彩礼的性质

来源:倪文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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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为彩礼?

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是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的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

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

2、彩礼的性质

彩礼的性质是民间习俗,首先是当地有这种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

3、哪些情况下应返还彩礼?

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20044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哪些情形不属于彩礼而无需返还?

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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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倪文英
  • 执业律所: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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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407*********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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