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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情人协议 两级法院看法不一样 你也可以是法官

来源:刘海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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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情人协议 两级法院看法不一样 你也可以是法官

                作者:刘海林律师,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告:张男,男。被告:李女,女。

2008519,张男与李女订立立下字据:张男借给李女10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李女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张男的情人。如果李女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男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李女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同年1127日,张男与李女再次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张男已经出资70万元,以李女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男支付。李女自愿做张男的情人,如果李女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男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男提出解除与李女的情人关系,则李女有权不退还张男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李女不得生育。

200929,张男将李女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李女归还借款70万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男与李女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故张男要求李女返还已支付给李女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李女返还张男人民币70万元。

上诉人李女不服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男与李女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张男与李女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男的起诉。至此张男最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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