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立律师
137-8000-3597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732
94187912@qq.com
鄞州区泰康中路468号豪如大厦11楼,南部商务区内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民间借贷是否一律有效?出借人是否一律可以要求归还?
非原创(原转载) 发布时间:2015-11-20 浏览量:0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如果出借人明知上述情况仍然将借款提供给他人或者,将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借款合同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并且出借的款项将无法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