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宁波律师 > 胡海立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车辆转让交付但未过户,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12-25 浏览量:0

 

由受让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安部也有类似规定,《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为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胡海立律师

胡海立律师

服务地区: 浙江

服务时间:09:00-20:00

律所机构: 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

137-8000-3597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