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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磊律师解读“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辞职是否还有权要求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葛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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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我姓邱,与纺纱厂订立了为期六年的劳动合同0 2 0 1 0年开始,厂里的效益一直不好,订草很少,我们员工除了能拿点基本工资外,其他奖金一概都没有。眼看我的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又得交学费,光这点钱怎么能够呢?再三思量下,我决定向纱纺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自己做点小生意。时,我提出厂里应该给付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可厂里却认为是我自己提出的辞职,不是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因而不支付给我经济补偿金,仅仅结算了我的工资。
    请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辞职,是否有权要求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
葛磊律师法律指南
    《劳动法》第2 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o”
    《劳动合同法》第3 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 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o"
葛磊律师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 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与该纱纺厂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在协商一致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不属于用人单值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呢?根据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 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此我国《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但上述法条实际规定的是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并不是说作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后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因而排除了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据此,法律规定,是您主动向纱纺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该厂可以不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邱女士基于自身原因,主动提出与纺纱厂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和纺纱厂协商一致,但不属于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因此,纺纱厂不给予您经济补偿金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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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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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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