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磊律师

葛磊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

葛磊律师解读“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厘当给付违约金?”

来源:葛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1
人浏览
 案情介绍
    我姓郭,是某石材公司质检科主任0 2 0 06年,我与该石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除法定条件和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出现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提前解除合同,否则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前不久,我遇上了多年未联系的要好朋友,他自己经营一个石材公司,效益不错,但就是差一个管生产、把质量关的人,他希望我能跟他一块儿干,并分给我30%的股份,但顾及到我正就职于某石材公司便没再强求。又过了几天,我与领导出现分歧,后来矛盾逐步加深,我遂向公司递交辞呈。公司认为我是在闹情绪,并没有理会。一个月后,我见没有任何回音便私自离开。 我找到了铁哥们儿,向他说明缘由,他很高兴我能去帮他,并约定分给我30%的股份,让我做了副总经理专管生产质量。随即,原公司通知我,鉴于我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付经济违约金。
    请问:我原就职的石材公司有权要求我给付违约金吗?
葛磊律师法律指南
    《劳动合同法》第3 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o"
    《劳动合同法》第2 5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 6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o"
    《劳动合同法》第2 7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o"
葛磊律师法律分析
    郭先生,要解决您的疑问,我们需了解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您在递交辞呈未等刭回音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二是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您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第一,您和该石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劳动合同,但部分条款无效。如您所述,您与该石材公司是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属真实意思表示,程序上也不违法,应当合法有效。但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 5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关于专项培训服务期和保密条款的特别约定,则不能因其他任何事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这属于一项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 6条和第2 7条的规定,这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无效,但并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效力,对于其他生效条款,双方应当诚实、认真履行。
    第二,您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据我国《劳动法》第2 4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如果劳动者单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遵循《劳动法》第3 1条规定的法定程序,即应当提前3 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您辞职的经过来看,您并没有与单位协商一致,便书面申请辞职了,公司在3 0日内没有答复,没有答复即视为认可或同意,而您提出辞职也有合法程序,因此,您与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你们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专项培训服务期和保密条款的特别约定,因此即使没有得到公司的许可,在没有其他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公司不能追究您的违约责任。
以上内容由葛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葛磊律师咨询。
葛磊律师
葛磊律师
帮助过 100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桥东大成国际C座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葛磊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26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桥东大成国际C座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