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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磊律师解读“职工不愿调整工作岗位,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葛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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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6月,我从某化工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农药厂实验室工作,并与该厂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我在该厂努力工作,一直相安无事2010年“五一”过后,公司决定进行人事调整,将我调到生产呋喃丹的3号车间。我知道该消息后,十分不情愿,因为我知道该生产车间极易产生职业病,而且厂里也没有对有关驭业病的危害及其后果、防治措施等情况进行培训,更没有为我增加任何福利待遇。我就找到厂长要求调回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变更我的劳动合同,增加福利待遇,但被厂长予以拒绝,并说这是厂党委经开会研究作出的决定,不能更改,如果我不同意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对此感到不服,该厂能否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否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葛磊律师法律指南
    《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o"
    《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o"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o"
    《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  部门责令限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葛磊律师法律分析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开始利用越来越多的新能源,而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更多的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各种职业病相继出现,严重损害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易引发职业病的工作岗位时,应当及时地将该情况向劳动者作出详细地说明,否则,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现结合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农药厂对你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农药厂在与你订立劳动合同时,你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是在实验室而不是在车间,该厂可以不向你告知在车间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情况,也没必要在合同中写明,这没有过错。但是,由于农药厂在全厂进行人事调动,变更了你的工作岗位,此时应当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 0条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情况如实地告知你,这是该厂应尽的义务,并与你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然而该厂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你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同你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当你要求该厂增加福利待遇时,还遭到拒绝,该厂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此时,你有权拒绝到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车间上班,农药厂也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与你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你可以向农药厂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控告
    由于农药厂擅自为你调换工作岗位,也没有将生产呋喃丹的3号车间可台邑产生职业病的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情况如实地告知你,又以解除其劳动合同相威胁,致使你们双方产生矛盾。在此种情况下,你可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6 4条的规定,向该厂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控告,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责令该厂限期进行改正,给予警告,同时还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后,该厂仍不改正,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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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葛磊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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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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