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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小时工误工费怎么计算?

来源:葛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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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是在京已工作十多年的小时工,凭着优质的服务和公道的价格得到雇主的认可,业务量也不断增加,除了每月给两个公司做保洁(工资分别为300元/月和500元/月)外,另外还要给7、8家做小时工,工作时间每天10个小时,10元/小时。这样平均每月的工资3800元。没有交过个人所得税。

   2009年5月12日张某骑电动车去往下一家雇主的路上,被王某驾驶的车辆撞伤,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积极的赔付,但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时候出现问题。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报销误工费,需要张某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中需有公司公章,有没出事故之前的月收入工资,事故发生后的月收入工资,若月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2000元/月)还需要提供完税证明。结合医院的医嘱证明需要休养的天数,计算出误工费。但张某提供的收入情况证明是:两家公司出具的每月300月和500元的证明和每家雇主提供的证言,证明张某在自己家的工作时间和收入情况。保险公司以提供的收入证明不符合要求拒绝赔付。

   像张某这样的情况如何提供收入证明?误工费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的误工费有三种计算方式: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没有固定收入,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3、没有固定收入,也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另外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操作,当提供的收入证明高于个税起征点的需要提供完税证明,没有完税证明很难得到支持。

  本案中,张某属于无固定收入,有每家雇主支付工资的情况证明,累计相加张某每月的收入是3800元,那么张某是否应该按照3800元每月主张误工费?

  我认为张某若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则不能按照每月3800元主张误工收入,只能按照北京市2008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根据统计局的统计2008年度居民服务业的年平均工资27585元)计算误工费。因为受害人前三年所有的收人来源和数额的证明,最权威的莫过于受害人最近三年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单,上面记载的收入可以认定为实际收人。当事人对主张的前三年的收人,每一笔都要有相应的书面材料来证明,否则,即使确实有损失也因为缺乏证据证明而得不到支持。而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条规定,当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所以本案中张某的误工收入只能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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