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磊律师

葛磊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

交通肇事中是单独提起民事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葛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6
人浏览
  不知道是因为现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造成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还是因为现在马路杀手太多,交通事故越来越多,最近我接到好几起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其中最为严重的一起事故是发生一死一伤,肇事司机被刑事拘留,受害人因家庭贫困申请法律援助,海淀法律援助中心将该案件委派我来做。

   2009年11月7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乘其妻李某)在海淀区西北旺路口与邢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运输车相撞,王某李某及电动自行车倒地,农用四轮运输车将倒地的王某李某及电动自行车碾轧,造成王某受伤,李某死亡,电动车损坏。后经交警队事故科查证,邢某具有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其驾驶的农用四轮运输车使用伪造行使证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确定邢某为全部责任,王某李某无责任。后经了解,该农用四轮车未上交强险,邢某37岁是外地来北京务工的农民,购买该农用车在附近做拉沙子生意。受害人王某、李某均是家里的独生子,两人有一个三岁多孩子,家庭很不富裕,事故发生后看病和办理丧事花光了所有积蓄,王某现在生活还不能够完全自理。

    接受委托后,首先是对王某一家的遭遇表示同情,接着就是要考虑诉讼策略,看怎样能最大限量的弥补王某一家的损失,不管是对肇事司机邢某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后王某肯定都会胜诉,并且法院会判一笔不少的数字,但考虑到邢某家庭也不富裕,又是来京务工人员,即便胜诉了会出现不能执行的尴尬局面。

    最后经过权衡,认为还是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王某更合适,因为:

    一、那就是民事赔偿具体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对方判刑多少的筹码;而刑事判决后再行起诉,前面所说的有利条件都无法得到利用。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嫌疑人或其家属对受害人作出经济赔偿时,在征得被害人谅解和同意的情况下,法院酌情对被告人给于从轻处罚。这对双方都有利,因为对受害人来说,特别是面对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赔偿能力较差,外来流动人员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后,可供执行的财产少,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赔偿根本无法获实或者出狱后无法找到被告人无法执行的局面。对于嫌疑人来说,用身外之物的钱财来换取更大的自由,也不是坏事。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省掉了一笔诉讼费,附带民事法院是不收费的,但是另外起诉就要按比例预交费用,这对于家庭不富裕的王某一家无非是能省不少钱。

    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弊端是不能主张精神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这点弊端跟优势比对王某一家已不算什么了,因为王某一家就没敢奢想邢某或其家属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全部给予赔偿,并且邢某也赔不起,更别说精神损害赔偿了。

    通过该案子也意识到到经常被专家提到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普遍缺失。犯罪嫌疑人没有足够的金钱赔付,又不按期上交强险,事故后王某家因无钱交住院费而得不到有效治疗,其不但要承受失去爱人后的悲伤还要遭受着肉体上疼痛。

以上内容由葛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葛磊律师咨询。
葛磊律师
葛磊律师
帮助过 100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桥东大成国际C座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葛磊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26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桥东大成国际C座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