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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磊律师解读“哪些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哪些股东会决议是可撤销的?”

来源:葛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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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而言,决议违反实质要件可能导致决议自始无效。
    1、 在公司拟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公司分配利润的,债权人也可以就此种情况主张决议无效;
    2、 剥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的;
    3、 要求股东超出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向公司承担责任的;
    4、 选举具有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5、 违法增资、减资或者发行新股的;
    6、 导致股权及其行使不平等或取消股东股权的,
    7、 决议无股东签名的;
    8、 不做会议记录的;
    9、 表决标准及通过比例的计算违反章程或法律规定的。
    二、在以下情况下,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撤消股东会决议:
    1、未通知有表决权的股东的;
    2、通知未载明会议审议事项、会议时间或会议场所,或召开会议的时间、场所明显使股东难以参加的;
    3、公司自持股票行使表决权或持有母公司股票的子公司行使表决权的;
    4、议事时有不正当限制股东发言,促使股东退场或威胁股东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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