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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磊律师解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定要董事长担任吗?”

来源:葛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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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原《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长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113条规定董事长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而自然人需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董事长,并经工商登记公示,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我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三、新公司法规定由公司章程在法定范围内(即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确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原公司法由法律直接确认代表人的做法相比,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以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同时,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人数仍是唯一的。总之,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放宽了,产生方式灵活了,但唯一制并未改变。
        四、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若构成公司代表行为,应具备以下要件:
        1、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以公司法人的名义:
        3、在权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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