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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磊律师解读“另立会计帐册的法律责任?”

来源:葛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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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上两款实际上是对两种违法行为的规制:另立会计帐册,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会计帐册又称会计帐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的核算资料,归类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反映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是编制单位会计报表,检查、分析和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依据。所有独立核算单位都要依法设置会计帐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帐外帐,是指不在依法设置的帐薄上对经济业务进行统一登记核算,而另外私自设置会计帐薄进行登记核算的行为。各会计单位都应当依法的会计帐册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非法另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目的,非法另立会计帐薄,造成严重后果,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其规定分别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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