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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磊律师解读“公司名称权享有的内容?”

来源:葛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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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是公司成立、运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二、公司名称意义主要有:1、公司名称是公司成立独立民事主体的主要标志之一,具有法人人格的表现;2、公司名称也是法人人格特定话的标志,公司可以其名称区别其他民事主体;3、公司名称也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财产。
    三、公司名称有以下四个部分组成;1、公司所属的行政区划,即注册机关的行政管辖级别;2、字号,即公司的名称,一般有两个以上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组成。3、公司的行业或营业部类,即公司的名称显示出公司的业务和行业性质。4、公司的形式。
    四、公司名称的特点:1、公司的名称具有唯一性;2、公司的名称具有可转让性、可继承性。3、公司名称具有排他性。
    五、公司名称排他范围十分有限;其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同一行业的企业不能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其二、对于不同行业的公司,是否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我国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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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葛磊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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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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