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应如何确定
来源:杨夏冬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14
人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院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此,受害人在请求误工费时应当提供医院建议休养的诊断证明或者伤残鉴定书,在作伤残鉴定时可以根据法医鉴定的实际情况,要求提出休养建议。
以上内容由杨夏冬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夏冬律师咨询。
杨夏冬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862人好评:18
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67号万达中心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