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夏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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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公司要求职工签订担保合同

来源:杨夏冬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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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职工签订担保合同 
据此起诉索赔法院依法驳回
胡哲南 赵荔
   
  本报讯(记者胡哲南 通讯员赵荔)王某和金某是永康某门业公司的员工,柳某和金某则分别是他们的亲属。本来公司与员工的亲属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可该门业公司却以柳某和金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公司货款。记者昨从永康市法院获悉,该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今年4月24日,永康市人民法院收到了一份以担保合同为由的起诉状,原告是永康生产钢质门的某有限公司。该公司诉称:原告于2006年1月份招聘王某、金某为公司驻郑州办事处销售主管及内勤。为了员工在工作期间遵守公司交易制度,公司要求王某及金某提供担保人。2006年2月1日,王某找了其岳父柳某,金某找了其兄金某提供担保。担保人与原告签订了担保书并约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没有遵守公司交易制度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侵占、挪用公司货款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担保人负全额赔偿责任。王某和金某于2006年2~8月在郑州工作,后两人离开公司。经结算,两人还应上交公司40382元货款。公司就根据这两份担保合同,以担保人柳某、金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证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根据该法规定,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而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即劳动合同),约定的不是民事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工作。“担保”的内容也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遵守公司的交易制度。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由民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遂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转自:金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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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夏冬
  • 执业律所: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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