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涛律师

刘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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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与某公司行政诉讼评析

来源:刘永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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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5年被上诉人与原琼山县国土地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上诉人亦支付了大部分土地出让金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琼山县人民政府也向被上诉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被上诉人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后,一直闲置,从未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报建,故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原琼山人民政府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认定被上诉人上述土地闲置已7年之久,作出琼山(2002164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并在海南日报上公告送达。2010年初被上诉人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164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在明知被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的情况下,不直接向其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而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上诉人送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撤销。遂作出(2010)海中法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因对该判决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上诉。

对代理人的评价:

被上诉人代理人是口才非常好,尤其是在论述时的非常有感染力,法理情理兼具,辩论时层次清楚,声音宏量,引用法律准确,说理透彻。而上诉人代理人有些逊色。

对案件的看法:

造成涉案土地原因是不是政府原因造成的是本案的最生要的问题。我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写的不是特别明确,但是可以确认的是,涉案土地是“生地”(指未达到通水、通电、通路的土地)出让的,所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并不是专门用于此地块的费用,所以,我认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

本案争议的焦点:

1、涉案土地闲置的原因是否为政府原因所致?

2、原琼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琼山(2002164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在程序上是否违法?

3、被上诉人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4、被上诉人是否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评析观点:

1、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合理性一般不属其审查范围。

2、对于行政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送达到行政相对人及送达方式都很重要,公告送达一般只适用于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才采用的。

3、务必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一些地方法规、规章等,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再到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如果存冲突,还需要依据《立法法》及相关规定审查他们效力的高低,并确定他们之间的优先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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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永涛
  • 执业律所: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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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6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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