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涛律师

刘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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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张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评析

来源:刘永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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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3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海口市金贸中路一号半山花园晓峰阁2988号房产,总房款903027元。合同签订后海南和顺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代付了首付款273027元。2003年8月28日原告与建行海南省分行及被告(保证人)共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并且在被告授权代表人到场的情况下,三方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同一天,原告作为抵押人,被告作为担保人,建行海南省分行作抵押权人向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期房抵押备案登记。2004年7月8日,被告为原告在海口市管理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但是,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但原告自2007年开始占有并使用该房屋。故原告请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原告起诉后,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原告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认为,该合同所涉及的款项都是其支付的,该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达到向建行融资的目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无效。对双方代理人的评价:被告的代理人董律师系一位有十多年执业经验的老律师,在承办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他的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及渊博的房地产知识都是值得我们年轻实习律师学习的,原告代理人翟绪微律师,虽然年轻,但表现也很不俗。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与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法庭的看法:本案由于案件复杂,故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李燕萍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轻松驾驭法庭,指挥得当,扮演一中立的裁判者的角色,认真倾听各方意见,又不失时机地引导各方,并询问本案的一些情况,将某此关键问题查得很清楚,这有利于案件的裁判。法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评析:通过这个案件,作为律师,要把握住案件争议焦点。只有牢牢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才能吸引审判人员的注意力,审判人员才会认真听取你的代理意见,才能说服法官并采纳你的代理意见,这样才能达到理想的代理效果。在开庭前预测案件的争议焦点,这有利于在开庭更好的发挥;但是有时预测的焦点与法庭归纳的焦点不一致,或者你把案件想复杂了,这就需要我们及时调整思路,回到争议焦点上来,围绕焦点展开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正如本案,如果合同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有会得到支持,相关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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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永涛
  • 执业律所: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6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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