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土地租金分配纠纷案的浅析
案情介绍: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于某于1991年9月30日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群庄村委会多侃村的冯祝清结婚,于某的户口于1993年2月13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迁入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群庄村委会多侃村,在土地承包和土地款分配上于某同村民一样享受待遇,由于于某丈夫身体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孩子,2008年10月于某丈夫冯祝清丈夫去世。于某的胞弟于某、弟媳安某户口分别于1993年1月7日、1994年1月26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迁入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群庄村委会多侃村。1994年2月14日生育原告吴某,自出生至今原告户口一直落户在多侃村。2009年1月1日于某、安某、吴某参加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于某夫妇长期在外做生意,于某于2009年6月5日与于某夫妇协商约定,由于某收养原告吴某,并经多侃村同意,2010年3月16日原告吴某与于某到海口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08年12月8日被告将一块林地进行承包,得款人民币700000元。2010年5月20日被告将承包款进行分配,属本村村民每人分得6000元。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多侃村组织成员资格,原告也在本村居住活,不给原告分配土地款,遂成本诉。
对双方代理人的评价:
原告的代理人何道宽律师在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他的临场应变能力值得我们学习的,被告代理人许文刚律师也表现不俗。
本案争议的焦点
1、原告户口是否落在被告村民小组?
2、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3、被告分配出租土地款时原告与于某是否形成收养关系
对法庭的看法:
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在美兰区人民法院派出法庭进行审理。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可以审理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这纠正我的一个认识误区,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审判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准备充分,对案情比较了解,轻松驾驭,对某些关键问题进行发问,将案件情况查得很清楚,有利于案件的判决。
收获、体会:
通过这个案件,作为律师要对案件每个环节细致梳理,法庭将重点回归到争议焦点上来。
这个案子的庭审给我上了深刻的一课,在庭审中遇到始料不及的情况时和暂时不利于自己的情况时,千万不能慌张,要在找出对方破绽的同时坚持自己的诉讼方向,不能让对方牵着我们的鼻子走,结果掉进对方的陷阱,如何把对方的焦点和法庭的重点回归到我们设想的思路上才是最高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