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涛律师

刘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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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关于陈某代理费纠纷一案的看评析

来源:刘永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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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3年7月,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购买位于海口市东方洋开发区的三亩多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被告妻子吴某名下。被告承诺,在原告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给付原告介绍费、劳务费、代理费等报酬,即承诺在海口市金贸区购置一套新建的高层高档面积不少于125平方米的商品房,所有权永远送给原告(归陈某所有);本人购置一块全新的原产瑞士的劳力士手表,永久送给原告(归原告所有)…原告依据被告委托,于2003年将吕红华名下的位于海口市东方洋开发区的三亩多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至吴某名下,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吴某,证号:海口市国用(2003)字第2003006576号)原件交给被告,而被告拖延履行约定的给付介绍费、劳务费、代理费等报酬义务。2009年2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承诺书》,仍然承诺履行上述义务。

原告后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承诺义务,被告一直拒绝履行,至今仍未履行。海口市2009年-2010年房地产市场价格,海口金贸区房地产交易均价约为6000元/平方米。海口地区劳力士手表商家品牌专卖市场实际销售情况及原产瑞士劳力士手表的定价情况,购买同等原产、高档类型手表需约6.8万元。因协商无果,遂成本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

1、原告是否完成被告委托事项?

2、原告起诉要求给付代理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3、原告主张代理代理费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法庭的看法:

本案由于诉讼标的超过八十万元,故龙华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审判长叶世宽庭长在办理民商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准备充分,对案情比较了解,轻松驾驭,对争议焦点归纳的很准确,并对本案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发问,将案件情况查得很清楚,有利于案件的判决。

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评析:

因为诉讼请求的树立在民事诉讼案件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本案的诉讼请求比较难以设定。由于《承诺书》承诺给付的不是金钱,而是由被告购买的不特定的高档商户房及劳力士手表,由于房屋及手表均为特定物,无法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请求被告给付房屋及手表等值的货币。这样诉讼请求特定化了,便于法院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在以后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书时,相关标的一定要特定、具体、确定,并附说明标的的价值,便于发生纠纷时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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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永涛
  • 执业律所: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6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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