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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还能再提起劳动仲裁(起诉)吗

来源:李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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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还能再提起劳动仲裁(起诉)吗

 

   【基本案情】

   贾某是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员工,因与公司发生争议,2009年5月向某区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年假工资等。2008年6月8日,劳动仲裁委开庭时,贾某因为堵车比开庭时间晚到40分钟左右,再征求公司意见后,劳动仲裁委对贾某案件作出按自动撤诉处理决定。2008年10月,贾某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

   【律师办案】

   本案在庭审中,公司方代理人对贾某第二次申诉提出异议,认为贾某已于2009年6月向劳动仲裁提出请求,但是开庭时无故缺席,劳动仲裁已经作出按自动撤诉处理决定,因此,贾某无权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请。作为贾某代理人,律师认为:首先贾某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因为堵车的原因没有及时到庭,并不属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其次,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的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因此,贾某有权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提起申请。

   【实务分析】

   上述案例谈到的主要是劳动仲裁阶段如果劳动者撤诉或者按自动撤诉处理,劳动者还能否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提起仲裁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劳动者主动撤诉,劳动者可以再次提起申请;但是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劳动仲裁按撤诉处理,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仍可再次提起申请,但是如果在2009年1月1日之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如果这发生的法院一审阶段,劳动者提起起诉又撤诉或按自动处理后,还能否再次提起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本条内容来看,当事人在起诉后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仍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但是劳动争议案件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有劳动仲裁的前置处理程序:劳动仲裁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处理,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解释》没有包括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但是律师认为,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在实质上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按撤诉处理也应遵循上述《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旦申请撤诉或法院准许或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劳动仲裁的裁决自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便丧失了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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