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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作到退休当月生日,工资算到生日还是发整月工资?(含多地规定和案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17 浏览量:0

一旦涉及到退休方面的问题,往往易引发成为社会广泛热议的话题,而且会吸引很多人的关注——无论是延迟退休的实施,还是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还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之争。之所以产生争议,主要是因为退休的政策化特别显著,且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理解,并且地域化也非常明显。


这不,劳动者工作到退休当月生日, 之后不再工作,工资是计算到生日那一天, 还是发当月整个月工资进行了讨论(当然如果是生日是退休当月月底最后一天如1月31日、4月30日、8月31日、12月31日等则不存在争议,因此本文讨论的是生日不是月底最后一天的情形;同时符合劳动者在次月领取退休金的情形)由此引发了我的思考,却发现这注定是一个无言的结局:两个观点都有,并且还都有自己的道理。


两种观点,你支持哪一个?

第一种观点是按照整月发放退休当月工资。即不管劳动者在哪一天退休,用人单位都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当月的全部工资。

持此观点的最主要依据来源于《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78年7月11日)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即退休费从退休的次月由国家发放,当月的工资由单位发放;退休人员去世后,去世当月的工资由国家发放,次月停发退休费。

尽管国家劳动总局的《处理意见》发布距今已经45年了,但之后国家再没有关于退休当月工资如何发放的规定,实践中按照退休当月工资整月发放处理的做法相对较多。下面看一下如下地区的做法:

(1)北京。(2019)京02民终6701号判决认为,李某于2018年11月2日年满55岁,《退休证》载明退休时间为2018年11月,2018年12月1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2018年11月3日2018年11月30日工资,并无不当。(2021)京0112民初31798号判决认为,原告出生日期为1971年6月,《退休证》载明退休时间2021年6月,2021年7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21年6月的工资,并无不妥。

(2)上海。(2020)沪02民特654号判决认为,工人退休的时候退休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由社保部门发放退休费。张某虽在2020年6月5日年满60周岁而退休,但公司应依规定足额支付张某2020年6月的整月工资。

(3)天津。(2014)丽民初字第4798号判决认为,原告2014年4月5日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原告要求支付2014年4月工资1841元,符合法律规定。

(4)重庆。(2016)渝01民终2646号判决认为退休当月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5)江苏。(2017)苏03民终8110、8111号判决认为,公司认可刘某退休当月拿不到退休金,如退休当月单位不发工资则无疑出现断档现象,让劳动者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显然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故一审判令公司支付刘某退休当月工资是正确的。

(6)山东。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稿) 鲁劳薪便字〔1979〕11号(鲁劳薪便字〔1979〕11号 1979年4月3日)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人退休、退职时,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其费用的发放,企业由原单位发给。

(7)辽宁。(2016)辽07民终269号判决认为工人退休当月工资应照发。

(8)浙江。(2014)衢江贺民初字第82、83号判决认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退休当月工资。

第二种观点是退休当月的工资,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进行发放,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应支付整个月的全部工资。

(1)北京。(2016)京03民初终6916号判决认为,朱某认可其在2015年12月只出勤1天并认可公司向其支付了2015年12月份的工资共187.22元。2015年12月1日,由于朱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朱某也未再为公司提供劳动,故公司无需向其支付2015年12月份整月的工资。(2014)一中民终字第8279号判决认为,赵某提供劳动至2013年8月21日,亦领取工资至当日,8月21日以后,赵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未再提供劳动,赵某虽提交了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邮箱答复的网上截屏,但公司对此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截屏显示的内容并非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2)上海。2018年12月29日,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关于该争议焦点的答复:可以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工资。

(3)江苏。(2019)苏05民终4175号判决认为,张某退休当月工资的发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作出特别约定,现公司按张某实际工作天数予以计发并无不当。

观点梳理和总结回顾

从上述两个观点来看,虽然有较大的分歧,但实务中第一种观点仍占据主流地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存在第二个观点的地区均同时并存第一个观点,即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区均是两个观点并存。

因此,从全国的角度而言,司法实践中以职工退休当月发整月工资的观点为居于主导地位。毕竟在有规定的时候——尽管是40多年之前的规定——绝大多数法院用起来也省心,就会“拿来主义”直接参考后作出判决了。但从时代的角度而言,尤其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发展来看,旧的观点也应该与时俱进了。

第一种观点的依据是计划经济年代制定的文件《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这个文件侧重于计划经济年代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而且当时的工人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就更不用说了,无论谁承担都属于财政承担),当时在企业工作的工人也类似于铁饭碗,所以由于企业来承担劳动者退休当月的整月工资也是非常正常的。

但毕竟时代在迅猛发展,并且时过境迁。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我们国家就迈入到了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劳动法实施,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而且企业的多样性也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一人公司、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员的情形。《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再让用人单位像过去那样承担退休当月的整月工资,已经不太合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不公平,违背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裁决或判决中仍然适用劳动总局文件规定来处理,显然与劳动法原则相悖。仅仅以公司应当关爱退休职工、职工退休后应当有保障等理由就显得牵强了。工作到哪一天就支付到哪一天的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应有之义,退休当月根据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工资所得应属合理:既然劳动者不在工作,当月退休以后没有实际提供劳动,那么就不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出勤天数的工资支付义务。

而且,《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规定的“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字面文义解释,“照发”并不等同于全额发放工资。

很遗憾,已经快半个世纪了,国家对此仍然还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因此我建议,应当规定劳动者在退休当月工作整月,则由用人单位支付整月工资;或者由退休基金承担劳动者退休之日起的工资(而不是次月发放退休待遇),也是比较合理的。

当然,在现有情况下,建议用人单位针对此特殊情况,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在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当月工资的支付问题,或者与劳动者充分进行协商处理,进而避免发生纠纷的时候,双方都处于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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