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广告位侵权案民事起诉状 原创文章 作者:谭志平 民事起诉状 原告:湛俊波,男,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荔乡路19号605房,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407050015。 原告:刘润坚,男,汉族,1950年1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爱国路5号,身份证号码:440125195012270313。 原告:刁勇文,男,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治城街文化路西一巷6号,身份证号码:440125196701080050。 被告:孙仁杰,男,台湾省人,护照号码:T00174755,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第四层新义酒家。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西安饭庄,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3033号泰宁商场C座一楼。 负责人:李勇,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孙仁杰因侵害财产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1年2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深圳市中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建大厦第三层房产(下称涉案房产),并进行公告和通知了相关当事人。2005年3月16日,本案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西安饭庄(在中建大厦第四层)和实际经营者孙仁杰在明知涉案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况下,与深圳市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承租中建大厦第三层(即本案涉案房产),承租期限自2005年3月16日至2015年3月16日止。2005年4月,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有限公司对上述被查封的涉案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最后由本案三原告竞得,三原告于2005年12月29日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2006年7月17日中建大厦第三层的产权登记至三原告名下,该物业为商业用途物业。该涉案房产成交后,本案被告明知该物业产权已转移,却不按法律规定解除与深圳市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拒绝将该涉案房产交给三原告。该涉案房产成交后,至2008年8月18日期间,三原告因为上述涉案物业被被告侵占而无法行使使用权,多次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请求裁定被告西安饭庄与深圳市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西安饭庄搬迁出所侵占的涉案物业。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曾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2005)怀铁法执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了被告西安饭庄签订的上述租赁合同。但是被告西安饭庄拒不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搬迁义务。直至2009年6月,被告迫于无奈才完全撤离侵占的三原告的上述物业——中建大厦三楼。但是,被告自2005年3月16日,与深圳市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时起,未经三原告许可,一直非法占用三原告所有的物业——中建大厦三楼的外墙广告牌位。虽经三原告无数次抗议,被告都置若罔闻。直至2011年1月,被告侵占的三原告所有的物业——中建大厦三楼的外墙广告牌位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 2006年5月16日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非法侵占原告的外墙广告牌位,未向原告支付分文使用费。而且由于其非法侵占原告的外墙广告位,导致三原告于2010年六月被深圳市罗湖区法院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每月减少租金1万2千元。由此判决可以确定,原告的中建大厦的三楼外墙广告牌位,每月的使用费用为1万2千元。由于被告非法侵占原告的外墙广告位为55个月,则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66万元。 自从被告非法侵占原告的外墙广告位之日起,原告即向被告提起侵权抗议,但是被告气焰嚣张,从不理睬,更不愿意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决。 具状人: 湛俊波、刘润坚、刁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