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分析】:非法拘禁罪(抓小偷抓出非法拘禁罪)
来源:林纯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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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分析】:非法拘禁罪
(抓小偷抓出非法拘禁罪)
案情:2009年11月24日晚,犯罪嫌疑人赵某与老乡共四人的出租房频遭窃,他们自发联手侦查,在逮到小偷后,他们为了找回被窃的财物,非法拘禁小偷达10小时多;后他们向110报案寻求帮助。11月25日,犯罪嫌疑人赵某与老乡共四人被福清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父亲向福清市公安局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取保候审。12月15日,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父亲委托了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景云律师与林纯全律师就赵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在刑事的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试分析:对赵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林纯全律师分析:
犯罪嫌疑人赵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福清市公安局领导同意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父亲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取保候审的请求。
1、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轻微,非法拘禁只是达10小时多,没有超过非法拘禁罪规定的超过24小时。
2、本案的起因是被非法拘禁人的盗窃行为引起的,犯罪嫌疑人赵某等为了找回被窃的财物才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
3、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什么后果。
4、犯罪嫌疑人赵某是退役军人,平常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
5、犯罪嫌疑人赵某系法律意识淡薄,法盲,气愤过了头,才作出此非法拘禁行为。
6、犯罪嫌疑人赵某有悔罪表现,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赵某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最后,福清市公安局同意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父亲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取保候审的请求,赵某与其父亲一起回家过新年。
(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林纯全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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