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4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来源:郑元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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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省2013年统计数字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386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1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620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393元。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工伤死亡赔偿金为26955元×20年=539100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山东省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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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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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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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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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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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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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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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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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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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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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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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疾
赔
偿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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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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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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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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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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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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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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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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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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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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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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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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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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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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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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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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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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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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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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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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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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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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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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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赔
偿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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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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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4元×20年=56528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28264元; 75岁以上的28264元×5年=141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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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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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0元×20年=212400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10620元; 75岁以上的10620×5年=5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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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抚
养
人
生
活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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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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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17112元×20年=342240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17112元; 75岁以上的17112元×5年=85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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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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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能力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7393元×20年=147860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7393元; 75岁以上的7393元×5年=33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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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
补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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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30元/天; 省外5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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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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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86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231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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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
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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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1000-10000元,赔偿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标准为5000-100000元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达到重伤、伤残、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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