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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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与生命权

来源:段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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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生命从何时算起?自然学上的概念是: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医学上的概念是:人自脱离母体开始独立呼吸时为生命的开始,心脏停止跳动时为生命的终结。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至于何时为“出生”,法学界也是沿用医学界对出生的定义。那么,现在就存在一个问题:胎儿究竟有没有生命权?根据《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上的相关规定,胎儿不具有作为法律上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众所周知,生命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是作为人所享有的最根本的一种民事权利,法律否定了胎儿具有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实际上就是否定了胎儿享有生命权。但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此可见,胎儿是享有继承权的。令人不解的是,继承权也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对胎儿享有继承权资格的承认,是否是对胎儿享有民事权利的肯定?还是这仅仅是个特殊规定,为胎儿预设的一个权利?如果是前者,那岂不是法律之间起了冲突?这样《继承法》就会成为支持胎儿享有生命权最有力的法律依据。如果是后者,那么根据法理学的相关理论,权利和义务是并存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那胎儿预设的义务是什么?我个人偏向后一种解释,的确,权利和义务是并存的,享有一定的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必须履行相应义务,这些义务诸如必须在所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合法债务的义务等。同样,胎儿也具有这种义务。如果胎儿出生是活体,那么他就享有继承权,同样也应当承担在所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合法债务的义务。也就是说,法律之间并未冲突,《继承法》中对胎儿权利的设定,仅仅是个特殊规定。故,我个人认为:胎儿是没有生命权的,但现行法律已经开始重视胎儿生命的问题。 与现行法律已经开始重视胎儿生命的问题最有体现的就是孕妇被侵权和堕胎的合法性以及对孕妇刑罚这几个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在实践中往往这样处理:(1)孕妇被侵权后,胎儿出生为死体的,那么只能由孕妇作为诉讼主体进行侵权之诉;(2)孕妇被侵权后,胎儿出生为活体的,且该活体婴儿有损伤,如果能证明胎儿的损伤与之前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那么该婴儿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进行侵权之诉。实际上上述第(2)种处理方式就是对胎儿的法律保护。对于第二个问题,由于堕胎新问题涉及道德、宗教、健康、政治和法律等诸多新问题,其合法性在世界各国及国际社会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新问题。在有些国家承认胎儿有生命权,堕胎就是犯罪。《美洲人权公约》也规定,生命权“这种权利一般从胚胎时起就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人口压力大,需要推行计划生育,目前公民的生命是从出生起算的,法律答应堕胎。今后是否对堕胎作一定限制,如承认5个月以上已有强烈的生命表现的胎儿也有生命权而原则上不答应堕胎,这也体现出对胎儿的保护。对于第三个问题,我国刑法规定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有对胎儿生命的考虑。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胎儿是没有生命权的,但现行法律已经开始重视胎儿生命的问题,如何更好的保护胎儿的生命、健康,将会在以后的各项法律中逐渐明确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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