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职工后续医疗费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能兼得
来源:傅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2-10-14
人浏览
根据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7〕273号),第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在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时又要求续医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予以支持。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再行要求续医费的,不予支持。显然,当重庆市工伤职工在主张工伤待遇的时候已经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情况下,再行主张续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内容由傅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傅玲律师咨询。
傅玲律师
帮助过 94人好评:1
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时代名居B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