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

庄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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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知识产权,行政纠纷,公司企业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隐藏财产怎么办-南京中院离婚二审流程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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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南京知名律师

   2017【转移财产离婚真实案例】
  
成功扩大认定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范围
      并降低认定我方转移隐匿财产范围
                     217日结案
        【南京中院离婚上诉案件】                                       


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一审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是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二审仍然是一个全面专业的诉讼活动任务,需要专业婚姻律师处理。
     
审判长:武琼副庭长

二审案件结果:
    一、降低认定我方64000余元转移隐匿财产,依法改判一审判决项
    二、扩大增加认定对方50000余元转移隐匿财产,依法改判一审判决项
    三、另撤销一审判决我方返还对方的具体实物【因实物根本不在我方处】。        
        
律师点评: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本案系夫妻转移隐匿财产的一例标准二审诉讼上诉案,律师不仅扩大认定对方转移隐匿的范围,还降低认定我方转移隐匿的范围,同时争取到撤销我方给付对方翡翠等实物的判决项,转移隐匿财产一直是离婚案件中最困难复杂认定的诉讼争议,需要大量的诉讼经验、证据分析能力和精确合理的陈述解释。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男,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11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上诉人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并依法改判为A不应给付B任何钱款和物品;2.由B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A在起诉前后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但是四年来,孩子上学及家庭生活等费用均由A支出,故不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其中,2015424Axx银行取款的64037. 38元,后又在2015424日从xx银行帐户转帐8万元给其哥哥C,一审对该部分款项进行了重复计算,应予扣减;2B2015827日从其名下xx银行银行卡取款5万元,一审并没有查清;另外,B20141013日从该卡取款2万元;于2015225日从其名下xx银行银行卡取款2万元,以上B共计取款的9万元属于恶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3B有严重的家暴行为,一审对此没有予以认定是不恰当的;4.关于判决书第三顷涉及的财产,这些物品确实有,但是并不在A处保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B辩称:1.关于A称没有转移财产的问题,被上诉人认为,A转移财产的时间都是在起诉前后。且A将来到期的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明显属于恶意。其中2015424日提前支取的6
元的实际到期日是201512月。关于A主张给其哥哥C8万元汇款属于重复计算,应予扣减的问题,被上诉人认为从银行往来明细看,无法证明A所陈述的内容;2.关于A主张B转移9万元的问题,B2015827日确实在xx银行取款5万元,但2015106B汇给儿子D6.7万元,这笔钱是用于儿子上大学的生活费和学费,有汇款单原件为证。至于B2015225日在xx银行取款的2万元以及20141013日在xx银行取款2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这两笔钱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取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3.关于A主张B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首先,B并没有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后来经B向派出所民警了解,民警告知出警记录载明的是依据A本人陈述,因此《告诫书》不能直接证明B存在家庭暴力。实际情况是,A起诉离婚后,每次B回家A都会闹,且不停地报警,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拉扯的情况而已;4.关于一审判决第三项载明的物品,应以一审调查为准。如果这些物品不在A处,A在一审的几次庭审中应主动提出说明。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江苏省如皋市楼房及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的房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室房屋于20082月登记在AB及婚生子D名下,系共同共有,AB20093月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A和儿子D所有;二、根据一审法院依双方当事人申请调取的双方银行账户明细,查明双方存款及转移财产情况如下:1A名下存款有
xx银行存款余额2757. 86元、xx银行账户存款余额10105. 33元、xx银行账户存款余额2666. 06元、xx银行存款余额10660. 56元,共计26189. 81元;2A201586日起诉离婚,其分别在2015424日从xx银行取款64037. 38元、201587日从xx银行账户取款30000元(定期存款,到期日是201671日)、201587日从xx银行账户取款100000元(定期存款,到期日是2016129日)、2015424日从xx银行账户转账80000元给A哥哥C,合计274037. 38元;3B在庭审中陈述其在交通银行有存款30000元,经一审法院调查,其在xx银行另有存款33500元,B对此予以认可,其名下共有存款6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B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A未提交证据证明位于江苏省如皋市的房产夫妻共同财产,不予采信,对其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南京市浦口区室房屡,因涉及双方之子D的产权,本案中不宜处理,可另案起诉。A名下共有存款26189. 81元,B名下共有存款63500元,A在离婚案件起诉前后共转移存款274037. 38元,三项合计363727. 19元,属夫妻共同存款,AB各分得363727. 19×50%1818 6 3.60元,A应给付B181863. 60-63500=118363. 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据此,一审法院酌情将双方已经确认的四颗翡翠、一条白金项链及一对黄金耳环判决归B所有。对于B提出的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对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无法查清事实情况,为避免在离婚案件中影响案外债权人、债务人利益,本案对此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原告A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B118363. 60元;三、原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四颗翡翠、一条白金项链、一对黄金耳钉交付给被告B;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下列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诉人A提交以下证据:1. 2015830日儿子D考上大学后办酒席花费1万元的收据一份;2.201676日在儿子D的存折上存款5500元;3A每月交付800元养老金的缴费记录;4.一组水电费、燃气费票据。证明三年来相关家庭开销都是A支付,相关费用应予扣减。
    被上诉人B发表如下魇证意见:1.对2015830日儿子D考上大学后为其办理酒席花费的1万元的收据真实性不予认可;2.对201676AD的存折上存款5500元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是因为该存折保管在A处,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3.对A每月交付80 0元养老金的缴费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B也要缴纳养老金,因此不应扣减;4.对水、电、燃气的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这些费用都是由A支出,实际上之前家里所有的水电费用都是B缴纳,票据都放在家里。另外,关于双方为儿子D花费的费用应作为双方作对孩子的心意,不应当予以扣减。
    被上诉人B提交2015106日其汇给儿子D6.7万元的汇款单,证明201582 7日从其名下xx银行银行卡取款5万元的用途。上诉人A对该汇款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二审审理中,双方均表示不清楚四颗翡翠、一条白金项链及一对黄金耳钉等物品的存放地点。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房屋登记簿、银行账户明细单及户口簿等证据证实。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AB是否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2.一审判决第三项涉及的物品是否在A处保管;3B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1,上坼人A主张其在2015424日从xx银行取款64037. 38元属于同日从其xx银行账户转账给C80000元的一部分,不应重复计算。本院认为,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显示A同日在xx银行取款64037. 38元后,又在xx银行账户中存款80000元并汇至案外人C账户,时间吻合,可以认定64037. 38元系80000元汇款中的一部分。故上诉人A的该项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A转移的其他存款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即上诉人A在离婚案件起诉前后共转移存款210000元(274037. 38-64037. 38元),本院同时确认上诉人A名下另有存款26189. 81元。
    关于B20141013日从其名下xx银行银行卡取款2万元及2015225日从中国xx银行的银行卡取款2万元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上述两次取款时间均在本次离婚诉讼之前,被上诉人B辩称款项已经用于家庭生活开销的理由亦符合常理,故上述两次取款行为所涉40000元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关于B2015827日从其名下xx银行银行卡取款5万元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该款项系在本次离婚诉讼期间支取且未经上诉人A同意,属于转移夫妻共同存款行为,故被上诉人B名下夫妻共同存款为113500元(63500+50000元)。
    综上,因双方均存在转移共同存款的行为,故本院酌定夫妻共同存款349689. 81由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各分得174844.9元,上诉人A应给付被上诉人B61344.9元(174844.9-1135 00元)。
    关于争议焦点2,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物品(包括四颗翡翠、一条白金项链及一对黄金耳钉)现处何处,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物品的来源,故本院对双方要求分割上述物品的诉请不予理涉,双方可另案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3,上诉人A提交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泰山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制止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主张被上诉人B存在家庭暴力,本院认为,案涉《制止家庭暴力法律告诫书》未经被上诉人B签收,亦无公安机关对B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调查材料进行佐证,故尚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B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综上所述,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进行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民事判决第二项为: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B61344.9元;
    三、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A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AB各负担5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AB各负担1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0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在实践中,如果在离婚案件中一审结果出来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要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进入二审程序,那么离婚二审流程是怎样的?

  一、离婚二审流程是怎样的

  1、上诉。这里指的是在上诉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相关的上诉状,并且提交相关的证据和发现新的证据以及一审的决判书,这里的时间指的是一审的判决书送达后的十五日之内,这期间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对一审的结果有不满意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二审的申请。二审法院会根据你们的上诉书开始走二审受理的相关程序工作。

  2、受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之后,就会将收到的证据和一审判决书转接给一审的法院,一审法院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当事人双方。这就说明法院接受了离婚案件的二次审理过程,二审的案件一般来说会在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二审的过程。若是有特殊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那就需要得到二审院长的批准才可以延迟案件的审理时间。

  3、审理。审理就是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核实是否跟事件有关系,审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没有违反规定的条例出现,若有是不给予审核通过的,并且不会受理为上诉的范围。所以也要求我们在答辩时所采用的法律法规都应当正确。

  4、判决。这是法院最终判出的结果,说明二审的上诉已经完成。若是当事人双方对二审仍是不满意,那就要另申请了。

  离婚不仅仅是对家庭造成了伤害,孩子的抚养权更是把父母挣得头破血流,我们都不希望看到这种情况发生,所以在家庭的相处上,每一个家长都应该抱着宽容和相互理解的心态互相陪伴彼此,让爱围绕着每一个家庭。当我们的亲情真的走到不可挽留地步的时候,我们也要学会运用法律的知识,更好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自己的财产损失。

 

  二、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有什么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由此可知,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的是不准离婚,经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准许离婚的,不能直接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必须先要对子女、财产等问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发回到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未就子女、财产问题作出处理,如果二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同时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话,因为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这样就剥夺了当事人对子女、财产问题上诉的权利,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三、离婚案件证据材料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现役军人离婚的,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离婚案件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庭提供的证据

  证据是离婚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才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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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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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庄荣华
  • 执业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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