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离婚案】1个月从不同意离婚到成功调解离婚
诉讼1个月成功离婚
从不同意离婚到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鼓楼区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男方,第一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之前分居几个月时间,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配偶有故意中伤原告在单位的形象等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方提出无理离婚要求,且有拖延诉讼之意,故当事人委托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张谦副庭长。
本案立案于2015年3月2日,结案于2015年4月2日。
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仅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男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略。
3、车辆两辆,双方各持有一辆。
4、我方名下投资信托项目及收益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女方27万元折价款
5、女方自调解书生效后3个月搬离男方婚前房产。
6、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葛。
4、双方无其他财产性纠纷
5、诉讼费共同承担。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鼓民初宇第X号
原告A,男,汉族,1 9 7 9年生,公司职员,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1 9 8 3年生,公司职员,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本院于2 0 1 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1年生育一子,现由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直至其18周岁时止,该款由原告A每月2 5日直接汇入被告B银行账户,被告B保障原告A每月两次的探视权:
三、苏A比亚迪MPV车一辆归原告A所有;苏A-双龙SUV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
四、原告A名下的《信托贷款单一资金项目》及收益归原告A所有,原告A于2 0 1 5年4月2 0日一次性给付被告B人民币2 7万元;
五、被告B于2 0 1 5年7月2 0日前搬离本市鼓楼某房屋;
六、双方名下公积金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原告已预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真正的宁静,不在他乡净土,而在于自己的内心。心若静,闹市亦同荒野;心不静,桃园也成赌场。心静了,就没了物欲困扰,就会减去人事纷争。让心静一静,是休息,也是休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