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区离婚案】女方成功2个月离婚、争取女儿抚养权-
诉讼离婚2个月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秦淮区离婚案】
【开庭一次彻底离婚争取到6岁女儿抚养权】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长期分居,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
承办法官:顾荣荣法官。
本案立案于2015年8月,结案于2015年9,历时约1个月左右时间。
开庭时间定于2015年9月29日上午,双方成功调解离婚的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
全部成功的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6岁女儿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500元。
3、婚内购置的车位归对方所有,对方补偿我方7.5万元人民币。
4、双方对于孩子的每月探视以及重大节假日探视作出一系列约定。
5、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及债务归个人所有。
6、双方再无纠纷。
律师点评:
【本案的案件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不仅完成了快速离婚,同时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视问题充分了保障了孩子的需求,而且在具体探视方法上也积极的协调孩子的在各个阶段的相处和生活的需要,也展现了协调和调解的技巧。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也极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2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76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案 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 2日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5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一季度的抚养费4500元,每季度支付一次。双方均同意的C的培训费用由双方各半分摊。
三、被告B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探视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周五下午放学后自原告A处接走,周日18:00前送回原告处。逢双年C在原告A处过春节,逢单年在被告B处过年。暑假期间的探视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
四、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某家园二号地下车库车位产权归被告B所有,被告B给付原告A车位折价款7.5万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给付(车位折价款连同上述抚养费一起付至原告A名下的账户中)。
五、南京市玄武区房屋内的家具归原告A所有,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内家具归被告B所有。
六、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
七、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八、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觯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人生的路,走走停停是一种闲适,边走边看是一种优雅,边走边忘是一种豁达。 何必把自己逼得那么累,埋着头赶路,路到尽头,却堙没了乐趣,错过了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