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第一次离婚-女方成功守护共同房产份额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鼓楼区离婚案】
首次诉讼-成功离婚
对方投入贡献较大-我方仍然争取到50%份额
2016年12月21日结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男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杨光焰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共同房产双方各占50%份额
律师点评:
本案是对方坚持共同房产买于婚前,虽然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对方对于房屋的购房和装修都有巨大贡献,相比我方的投入的部分多出很多,故对方坚持婚前购买应当依照投入比例进行分割。这类纠纷属于离婚案件中的常见纠纷。
最终通过两次庭审成功说服对方,同时也配合承办法官积极协商处理,最终确定双方各占50%份额,保护了我方当事人对于该房屋的利益份额,成功阻击了对方意图多分的诉讼请求,再一次的实现当事人的要求和利益。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B,女,住所地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南京市室房屋产权由原告A与被告B各享有50%产权,该房所涉及的银行贷款自2016年12月起,由原告A、被告B各承担一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A、告B各负担12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所负担的部分直接给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留什么给子女最好?这不是一句话能说清楚的。用佛教来说,教育子女有正知、正见。让他自己明白人生的真理,有自尊心,懂得孝道,这是最好。这样他一生中就可以平安幸福。那么留下财富给他,有时可能会害他,有利有弊。那唯独你把智慧留给孩子,这是万无一失的,百利而无一害。所以说要教子女读书,教子女明理,教子女开智慧,教他们要厚德载物,是最有把握的了